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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收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工作规程[失效]

  第二十四条 减税、免税申请的受理、审批程序
  (一)纳税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减税、免税的,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领取并填写《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并报送有关资料;
  (二)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提交的减税、免税书面申请及进行实地调查后,签署调查意见并按管理权限上报审批;
  (三)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报告批准之前,应按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四)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报告批准之后,主管税务机关应进行跟踪管理,督促纳税人按期报送纳税申报表和减、免税金统计报告表;
  (五)主管税务机关计会部门根据批准的《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的有关数据录入计算机,并作相应会计账务处理。
  (六)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的条件发生了变化,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因纳税人不报告造成不应减免而给予减免的税款,由主管税务机关予以追回。
  (七)纳税人减税、免税期满,应自期限届满次日起恢复纳税。
  第二十五条 退税申请的受理、核准程序
  (一)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提交的退税申请及所附多缴税款的入库凭证进行审核后,签署意见逐级上报核准;
  (二)主管税务机关接到上级核准行文后,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按规定需要退付利息的,按开具“收入退还书”当日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一并办理退库手续;
  (三)主管税务机关接到上级职能部门对应退已征的减、免税或其他应退多征税款核准文件后,应通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填写《退税申请书》,打印(填开)《税收收入退还书》,办理退库手续;
  (四)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国库盖章后转来的《税收收入退还书》的有关数据录入计算机,进行会计账务处理。
  第二十六条 审计、财政机关查补税款的征收程序
  (一)主管税务机关接到上级职能部门转来的审计、财政机关或同级审计、财政机关查出的税收违法行为的决定书、意见书后,依据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进行复核。经复核与有关机关做出的决定书、意见书相符的,按预算级次组织入库;与有关机关做出的决定书、意见书不符的,上报市局有关职能部门处理或要求同级审计、财政机关重新审核决定书、意见书;
  (二)将打印(填开)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收通用缴款书》的复印件上报市局有关职能部门,由市局有关职能部门回复有关机关或将打印(填开)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收通用缴款书》的复印件回复同级审计、财政机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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