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要求和支付税款的条件,在以下税款征缴方式中,核准一种税款征缴方式:
(一)转账征缴方式;
(二)自核自缴征缴方式 ;
(三)税款预储账户征缴方式;
(四)支票缴税征缴方式;
(五)现金缴税征缴方式;
(六)银行卡(存折)缴税征缴方式;
(七)税务、银行、国库联网缴税征缴方式;
(八)委托代征征缴方式。
第二十一条 主管税务机关在填开各种税收缴款书、完税凭证等原始税收凭证时,除按税收票证使用办法填写外,还应根据以下具体税收业务,在备注栏加以注明:
(一)属于缓税税款入库的,注明“缓税”;
(二)属于欠缴税金入库的,注明“新欠”、“陈欠”或“呆账”;
(三)属于查补税金入库的,注明“查补”;
(四)属于零散税收的,注明“零散税收”;
(五)属于预缴税款的,注明“预缴”;
(六)属于拍卖款抵缴税款的,注明“拍卖款”;
(七)属于保证金抵缴税款的,注明“保证金”;
(八)属于处罚款的,注明“处罚款”;
(九)属于发票代开税款的,注明“发票代开”;
(十)属于损失税金赔偿的,注明“赔偿”;
(十一)属于委托代征税款的,注明“委托代征”;
(十二)属于代扣代征税款的,注明“代扣代征”;
(十三)属于强制扣缴税款的,注明“强制扣缴”;
(十四)属于行政复议增加的税款,注明“复议”。
第二十二条 税款征缴的程序
(一)以转账方式征缴税款的程序
1.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报送的纳税申报资料经审核符合要求后打印(填开)《税收通用缴款书》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到开户银行划解税款;
2.主管税务机关收到国库盖章后转来的《税收通用缴款书》报查联、回执联作会计销号处理,并每日与国库对账。
(二)以自核自缴方式征缴税款的程序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自行计算应纳税款、自行填开《税收通用缴款书》,自行到开户银行缴纳税款,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事项;
2.主管税务机关收到国库盖章后转来的《税收通用缴款书》报查联、回执联作会计销号处理,并每日与国库对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