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其它有关事项。
第十三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直接申报方式报送的纳税资料经审核符合要求的,应在纳税申报表,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上加盖征收专用印章,注明受理时间、接收人员姓名(代号),返还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一份,并将其余的纳税申报表,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财务会计报表等纳税资料留存;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告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后重新办理。
第十四条 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名称、识别码、税款所属期间、税款入库期限、入库级次以及税种、税目、税率、计税依据、税额打印(填开)《税收通用缴款书》或开具《税收通用完税证》给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并告知在规定的税款缴库期限内缴纳税款。
第十五条 延期纳税申报的程序
(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延期纳税申报申请,领取并填写《延期申报申请审批表》;
(二)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出的延期纳税申请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制作《核准延期申报通知书》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符合条件的,告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规定进行申报纳税。
第十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未及时履行纳税申报义务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发出《限期改正通知书》进行催报,对经催报后仍未办理纳税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进行实地查实。
第十七条 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纳税申报时,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纳税申报表,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有关内容录入计算机;在月份终了前将财务会计报表及有关涉税资料的数据录入计算机。
第十八条 实行定期定额(率)征收方式缴纳税款的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按照《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定期定额(率)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三章 税款征收的程序
第十九条 税款征收是税务机关依据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依法应缴纳的税款通过不同的征缴方式组织入库的执法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