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报送纳税申报表、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办理纳税申报事项。
经核准延期办理纳税申报事项的,应当在纳税申报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手续。
第八条 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要求和办税条件,在以下申报方式中,核准一种申报方式:
(一)直接申报;
(二)邮寄申报;
(三)网上申报;
(四)电子申报;
(五)数据电文申报;
(六)委托代理申报;
(七)其他有效申报。
第九条 税务登记管理分局及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填报的税种登记表以及经济类型、企业类型、经营范围、核算形式等情况,核准应纳税税种。
第十条 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市局的有关规定,确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具体的申报、纳税期限;对逾期申报纳税的处罚和计算加收滞纳金,则严格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申报纳税期限办理;
第十一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应报送下列纳税申报资料:
(一)纳税申报表,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及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的合法凭证;
(二)财务、会计报表及说明材料;
(三)与纳税有关的合同、协议书;
(四)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和异地完税凭证;
(五)境内、境外公证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
(六)应该报送的其它有关证件、资料。
第十二条 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报送的纳税申报表、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时,应认真审核以下内容:
(一)税种、税目、应纳税项目、减免税、延期缴纳税款、欠税、滞纳金、应退抵税额或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项目;
(二)适用税率或单位税额;
(三)计税依据;
(四)扣除项目标准;
(五)应纳税额或者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额;
(六)税款所属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