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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收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工作规程[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工作规程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9月12日 实施日期:2008年10月1日)废止

大连市地方税收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工作规程
(大地税发[2002]4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各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申报,税款缴纳的行为,明确税务人员在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工作中的职责、义务和法律责任,统一各主管税务机关在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工作中的程序和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所有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履行纳税申报、税款缴纳的管理,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 纳税申报、缴纳税款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申报内容和申报、纳税期限,就纳税事项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纳税报告并在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将应缴的税款缴入国库的法律行为,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的法定程序,是界定征纳双方法律责任的重要环节,是税务机关税务管理信息的主要来源。
  第四条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各征收管理分局,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税务所是受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辖区内各类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纳税申报,缴纳税款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级主管税务机关不得擅自受理非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纳税事项,特殊情况应报告上级税务机关处理。

第二章 纳税申报的程序

  第六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直接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报送纳税申报表、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也可以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采取邮寄方式、数据电文方式、网上报税方式或者其他方式办理上述纳税申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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