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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许可工作制度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

  第二十四条 依法应当由委属单位审查后再由本委核发行政许可相关证件的,执行本规定。
  第二十五条 法律、法规授权实施行政许可的委属单位,其申请文件的接收、受理、审查、决定、送达的办法,由委属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省政府有关规定自行制定,并报本委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二: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许可受理告知书(样式)

  第____号

申 请 人

 

申请事项

 

 

经审查,决定受理此项行政许可申请,特此告知。

 

  

     

(行政许可专用章)

二00  年  月  日

申请事项:

申 请 人(签名或盖章):


  注:此告知书一式两联,其中第一联由本机关留存,第二联发送申请人。

  附件三: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告知书(样式)
  第____号

申 请 人

 

申请事项

 

  

告知事项

及 理 由

  
 

1、经审核,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此申请不予受理。特此告知。

2、经审核,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我委职权范围,此申请不予受理,建议向      申请。特此告知。

(以上两项选择填写)

        

 

 

 

(行政许可专用章)

二00  年  月  日

申请事项:

申 请 人(签名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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