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征求委外单位意见或会签的行政许可事项,主办处室应当制作《行政许可征求意见函》或会签单,派专人送有关单位并负责催办。
第十六条 其他机关受理的行政许可申请,征求本委意见或需本委会签的,行政许可受理中心在收文后一个工作日内转送主办处室,主办处室应当自行政许可受理中心收文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经委领导在两个工作日内审定后由行政许可受理中心派专人退回来文机关。需征求委内相关处室意见的,由主办处室负责协调。
第四章 送达与其他
第十七条 送达行政许可证件一般采取通知申请人到行政许可受理中心领取的方式,也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以下途径:
(一)直接送达:
1、 直接送交申请人;
2、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该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部门签收或盖章;
3、申请人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委托代理人签收;
4、依法先由下级发展改革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并报我委实施行政许可的,可以送交下级发展改革部门签收。
(二)留置送达:申请人拒绝接受行政许可相关证件的,行政许可受理中心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申请人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并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行政许可相关证件留在申请人住所或所在单位,视为送达。
(三)邮寄送达:申请人住地较远,直接送达确有困难的,可以将行政许可相关证件及送达回证通过邮局用挂号信方式寄给申请人,以申请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四)公告送达:上述方式无法送达的,可采用公告方式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一个月,即视为送达。
第十八条 本委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行政许可受理中心应当于十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场所和互联网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门户网站(www.hbdrc.gov.cn)公布,以便公众查阅。
第十九条 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除法律、行政法规有明确规定以外,不得向申请人收取或变相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条 按照一事一档原则,每项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办结后十个工作日内,行政许可受理中心负责将申请材料及各类文书原件整理送交档案室归档保存。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在行政许可实施过程中,有统一文书格式要求的,要使用统一文书格式。
第二十二条 本委受理的行政许可申请,统一由行政许可受理中心依据有关规定进行督办。
第二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公民均有权对本委违反本规定的行政许可行为向纪检监察室反映或者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