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行政许可申请的接收、受理、审查、作出决定及有关法律文书的送达,应当遵循精简、便民、效能、统一原则。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六条 对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行政许可申请有统一格式要求的,由行政许可受理中心根据不同的行政许可事项,统一印制并负责提供。申请书有格式要求的按格式要求办理,没有格式要求的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和住所、联系电话,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联系电话;
(二)申请的内容;
(三)申请人从事所申请行政许可事项的相关资质或者资格等条件证明材料;
(四)申请的时间;
(五)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请书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也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第七条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本委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受申请人委托,由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供相关委托代理证明。
第八条 允许申请人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
第九条 行政许可受理中心收到行政许可申请后,应当注明收文日期,由申请人签字确认,并依据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向申请人发出《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告知书》,说明理由;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委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向申请人发出《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告知书》,载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自接收该申请五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出《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申请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即时向申请人发出《行政许可受理告知书》,在申请材料上注明受理日期,一个工作日内将全部申请材料转送主办处室。
行政许可受理中心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有疑议的,应当主动向有关处室咨询,有关处室应予以配合。
第十条 主办处室发现申请材料转送不当的,应当于接收材料一个工作日内向行政许可受理中心提出改送建议,行政许可受理中心确认后即时转送其它处室或退回申请人。
第三章 审查与决定
第十一条 主办处室在收到全部申请材料后,应当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实质内容审查,确保申请材料反映申请人的真实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