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许可工作制度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
(冀发改办[2006]305号)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各扩权县(市)发展改革局,委内各处室、委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我们研究制定了《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许可工作制度暂行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一、《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许可工作制度暂行规定(试行)》
二、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许可受理告知书(样式)
三、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告知书(样式)
四、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样式)
五、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许可听取意见告知书(样式)
六、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许可听取意见通知书(样式)
七、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样式)
八、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许可听证通知书(样式)
九、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许可特别规定程序告知书(样式)
十、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许可延期告知书(样式)
十一、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不予行政许可告知书(样式)
十二、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许可征求意见函(样式)
十三、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许可证件送达回证(样式)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OO六年三月八日
附件一: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许可工作制度暂行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委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的申请文件接收、形式审查、实质内容审查、许可决定、签发用印、颁发证件、办理期限、信息公示及法律文书送达等内容,方便行政相对人,实现高效行政和服务行政,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省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本委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委设立由办公室管理的行政许可受理中心,负责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跟踪督办行政许可事项办理进程。“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许可专用章”(以下简称专用章)由行政许可受理中心监管,办公室主任或分管副主任签批或授权同意方可使用。
第三条 准予行政许可的相关证件和《不予行政许可告知书》,应当加盖“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章,其他行政许可文书均加盖专用章。
第四条 涉及行政许可事项的处室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送政策法规处审核并报经委领导同意后,在行政许可受理中心和互联网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门户网站(www.hbdrc.gov.cn)公示,供申请人查询或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