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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农民工工资保障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被: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建筑业劳动保险基金行业统筹管理暂行办法》等55件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3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3日)修改

西安市人民政府令
(第65号)


  《西安市农民工工资保障办法》已经2007年1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3月6日起施行。

代市长 陈宝根

二○○七年二月二日

  西安市农民工工资保障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以及市辖县的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建设、工商、市政、交通、园林、监察、司法、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

  第四条 工会组织应当依法对用人单位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进行监督。

  第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行为有权举报和投诉。

  第六条 使用农民工的单位,应当依法与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约定工资标准、发放时间等工资支付事项,并向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双方约定支付工资期限低于一个月的,从其约定。农民工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八条 用人单位对有关农民工工资支付的资料,应当保存三年以上。

  第九条 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从建设单位拨付的工程款中优先支付农民工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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