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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储备粮管理办法

西安市人民政府令
(第66号)


  《西安市储备粮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3月22日市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实施。

市长陈宝根
二○○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西安市储备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储备粮管理,有效发挥储备粮在政府宏观调控中的作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储备粮是指市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市粮食供求,稳定粮食市场,应对全市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的粮食和食用油。

  第三条 从事储备粮经营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储备粮的管理应当严格制度、严格管理、严格责任,确保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确保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并节约成本、费用。

  第五条 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市储备粮管理机构受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具体负责储备粮日常管理工作。市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储备粮的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并保证及时、足额拨付;负责对储备粮有关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长安、临潼、阎良区和市辖县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储备粮管理工作。

  第六条 储备粮所需贷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对储备粮管理中做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储备粮的计划

  第八条 储备粮的储存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方案,由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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