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政府令
(第67号)
《西安市农村五保供养办法》已经2007年5月17日市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7月1日起实施。
市长 陈宝根
二○○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西安市农村五保供养办法
第一条 为了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正常生活,促进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根据国务院《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和《
陕西省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五保供养,是指依照本办法规定,在吃、穿、住、医、葬方面给予村民的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第四条 市民政部门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区、县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村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第五条 提倡和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提供捐助和服务。
第六条 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第七条 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应当由村民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对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在本村范围内公告经公告无重大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