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物价局关于规范收费许可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冀价行费〔2007〕50号)
各设区市、扩权县物价局:
今年以来,各级物价部门按照 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完善收费许可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48号)和省局《关于做好2006--2007年度收费年审和换发收费许可证工作的通知》(冀价行费[2007]第17号)要求,认真开展了2006--2007年度收费年审、换发收费许可证和规范收费许可证核发范围工作。目前,2006--2007年度收费年审、换发收费许可证工作已经结束,规范收费许可证核发范围工作也取得一定进展。但从省局对部分单位的重点年审、国家发改委对部分市县的价格检查情况看,也反映出各地在收费许可证管理中还存在一些问题,有的还比较严重。比如,有的市县没有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核发收费许可证,擅自扩大发证范围;有的市县年审不认真,国家和省已经取消的收费项目没有在收费许可证上及时注销;有的市县收费许可证管理混乱,没有建立规范的收费许可证审批制度,个别工作人员甚至把收费标准填写错,影响很坏;个别市县仍然手工填写收费许可证。为进一步规范收费许可证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规范收费许可证核发范围。按照国家发改委、财政部要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人民法院实施诉讼收费,应按《
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到指定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除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另有规定实行收费许可证管理的经营性组织外,凡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不得办理收费许可证。
二、严格规范收费许可证核发程序。核发收费许可证应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按规定权限、程序批准的有效文件为依据。对符合条件的,要按照规定的时限及时办结审核手续并发证;对不符合条件的,要及时说明不予核发的理由。对收费单位改变名称,增加收费项目、调整收费标准和收费范围的,应及时变更收费许可证的相关内容。对收费单位合并、分立、迁移或停业的,应及时变更或注销收费许可证。对已经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凡不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应及时注销。各级物价部门要按照国家发改委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收费许可证申请、受理、审核、签批、发证等核发程序,明确各环节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切实增强收费许可证的严肃性。严禁“以证代文”、“以证批费”等违规行为。
从2008年开始,全省收费许可证一律实行微机打印。按照财政部门规定,收费许可证审验费专项用于收费许可证审验过程中的办公费等支出。没有微机和打印机的市县要尽快配备。有关打印技术问题由设区市物价局负责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