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作业本费。作业本费收费标准统一执行省物价局冀价行费[2004]41号文件确定的标准,即1-2年级每生每学年12元,3-6年级17元,7-9年级28元。如需购买练习册等,一律纳入作业本总费用中,不得另行增加项目和提高标准。
课本费和作业本费按学期收取,每学期收费标准为学年收费标准的50%。因秋季学期教科书为全一册,造成学期收费标准高于学年标准50%的,可按当期教科书实际价格收取,但学年课本费收费总额不得超过规定的最高限价。课本费和作业本费实行“多退少不补”的管理办法,各市不得突破。每学期末学校应根据实际购买课本和作业本的开支情况与学生进行结算,若有节余,要如数退还学生。
(三)寄宿生住宿费。寄宿生住宿费标准仍按现行标准执行,确需调整的,由各设区物价、财政部门制定,报省物价、财政部门备案后执行。待国家有新规定后再按新规定执行。
三、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收费行为
(一) 学校要严格按规定项目和标准收费。学校不得收取保险费、考试试卷费、毕业证书费、饮水费、补课费、体检费、防疫费等。对中小学组织课外活动或为学生提供服务确需收费的,学校要严格控制,不得盈利并坚持学生及家长自愿选择的原则。具体是:校外军体食宿费、爱国主义电影票费、校服费。对与学生学习相关联的优秀教育教辅类报刊、学具等,学校要严格控制,学生家长自愿选择,不得强制摊派征订。
全省所有义务教育阶段及高中阶段学校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借读费。
(二)认真清理各类改制学校收费,经清理规范为公办学校的,要统一执行当地同类公办学校收费政策。凡未做到“四独立”的改制学校和未取得民办学校资格的学校,一律执行当地同类公办学校的收费政策。
(三)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向学生收费的各种提高班、补习班、特长班、竞赛班等,所有规定的教学内容必须纳入正常课堂教学之中。教师为学生补课不得收费,但可计入教师的工作量中,作为工作考核的一项内容。
(四)各市、县要督促学校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通过向学生家长发放明白卡、制作公示栏、公示墙等形式进行公示,切实做到明明白白收费。要强化监督检查,进一步加大对学校收费的监督检查力度,发现违规收费的,要坚决查处,严肃处理。
以上政策从2008年春季新学期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