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
(冀价行费[2008]7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
按照国家有关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行为,减轻中小学生负担,现就我省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学生杂费后有关收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学生杂费
(一) 从2008年春季学期起,全部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学生的杂费,实施范围包括城市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包括特教学校、完全中学的初中部分等)。免除学生杂费后,学校不得再以其他名目向学生收取涉及杂费的任何费用。
(二)免除学生杂费后,城市学校可继续按现行规定代收课本费、作业本费,向寄宿生收取住宿费,向参加中考的学生代收中考报名考务费。
(三)进城务工农民随迁子女进入城市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其收费与城市居民子女执行同一政策。
二、严格执行省定收费政策
(一)课本费。课本费为国家规定课程和省定地方课程教材费用。城市区学校课改后的课本费收费标准统一执行省物价局冀价行费[2008]3号文件规定,各年级课本费不得突破省定最高限价(见下表)。
城市区公办学校课本费最高限价 单位:元/生/年
年级
| 1年级
| 2年级
| 3年级
| 4年级
| 5年级
| 6年级
| 7年级
| 8年级
| 9年级
|
最高限价
| 60
| 60
| 95
| 110
| 100
| 100
| 170
| 175
| 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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