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河北省劳动争议仲裁收费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修订<河北省劳动争议仲裁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5月17日 实施日期:2007年6月1日)修订
*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停止征收劳动争议仲裁收费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6月16日 实施日期:2008年5月1日)废止

河北省劳动争议仲裁收费管理办法
(冀价行费[2006]2号)

  第一条 为规范劳动争议仲裁收费,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1993年国务院令第117号)、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劳动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268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应当向具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预交仲裁费,仲裁费包括受理费和处理费。受理费和处理费由申诉人在收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理通知后五日内预交,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放弃申诉处理;被诉人在收到申诉副本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诉通知后五日内预交处理费。
  第三条 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费收费标准:3人以下的,每件20元;4至9人的,每件30元,10人以下的集体劳动争议案件,每件50元。
  第四条 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费收费标准:
  (一)劳动争议案件无经济标的的,每件收费300元。
  (二)有经济标的劳动争议案件,按下列标准累加收费:标的额在1万元以内(含1万元)的案件,每件按400元收费;1万至5万元(含5万元)的部分,按3%收费;5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部分,按2%收费;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1%收费;但最高收费标准不得超过2万元。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