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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开展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专项检查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开展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专项检查的通知
(二○○五年十月二十日 苏价检[2005]319号)


各市物价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专项检查的通知》(发改价检[2005]182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实际,提出我省此项检查工作安排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检查重点和时限

  检查重点和时限原则上按国家发改委文件执行,特殊情况报省局研究决定。

  二、检查方式和时间安排

  这次我省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检查由省物价局统一组织部署,采取同级检查与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即:省、市及各县(市)、区价格部门分别对同级医疗单位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进行检查;上级价格部门重点抽查下一级的1个药品生产厂家、1个招标代理机构和1家规模较大的医院。

  时间安排:2005年10月20日-11月10日为自查阶段;11月11日-12月15日为重点检查阶段;12月16日-12月25日为处理和总结阶段。

  三、几点要求

  1、这次药品、医疗服务价格检查是贯彻落实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和国务院第三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的一项有力措施,也是价格部门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着力解决社会热点问题的一个重要举措。各地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主动向当地政府汇报,争取领导的重视和支持;要加强与纠风、卫生、医药、药监等部门的协调和联系,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要统筹兼顾,合理调配检查力量,确保检查取得实效。

  2、要全面深入地组织检查,实行手工检查与电子检查相结合的方法,能用电子检查的必须要用,保证检查的全面性和公平性。要加强检查与管理、上级与下级的配合,统一政策、统一步骤,齐心协力完成好检查任务。要实事求是,掌握尺度,对今年10月1日以后的相关价格行为,重在调研规范,帮助整改。要加强宣传工作,大力宣传价格政策执行好的单位,对报送国家宣传表扬的单位可以实行免检;对重大违法问题和屡查屡犯的价格违法行为,不但要严肃处理,还要予以曝光。省检查分局将对重大疑难案件实行督办或上报国家发改委检查司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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