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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交通厅关于对营业性大型货车载质量20吨以上部分减半征收运输规费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交通厅关于对营业性大型货车载质量20吨以上部分减半征收运输规费的通知
(苏价服[2005]252号、苏财综[2005]69号、苏交财[2005]55号 二○○五年九月十五日)


各市物价、财政、交通局:
  为促进我省现代服务业更快更好地发展,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政策》(苏发[2005]17号)精神,决定对营业性大型货车载质量20吨以上部分减半征收运输规费。
  一、征收标准
  营业性大型货车载质量20吨以上部分在原征收标准基础上减半征收货物附加费、运输管理费。20吨以下部分的货物跗加费、运输管理费征收标准仍按原规定执行。对旅游定点车辆按全省统一的现存标准的下限征收客票附加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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