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工程监理企业因依法履行建设工程监理安全责任等增加的费用,监理收费在上述规定基础上增加15%-30%。工程监理中有超出〈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和《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的工作内容或超出合同规定的服务期限,以及建设单位对监理工作有其他要求的,应由建设单位和工程监理企业就所增加的工作量,另行商定增加的服务费用。
八、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由于工程正常变更和其他原因导致概(预)算调整的,由建设单位和工程监理企业按照调整后的实际工程概(预)算调整监理服务收费。
九、监理服务收费应体现质价相符、优质优价原则。建设单位和工程监理企业应在监理委托合同中约定监理内容和责任要求,并约定监理过程中提出并落实合理化建议、意见的奖励。奖励以因合理化建议、意见而产生的经济效益的10%-30%计取,奖励费用从节省的投资中列支。对工程监理企业获得市优的工程项目,其收费可在国家规定计取监理收费总额的基础上增加5%;对获得省优的工程项目,其收费可增加10%;对获得部优的工程项目,其收费可增加20%。对因监理责任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由建设单位按照合同约定追究工程监理企业的经济赔偿责任。
十、工程监理企业在实施建设工程监理中,由于建设工程的类别和难易程度的不同,应在保证建设工程监理质量的前提下,对监理难度大的工程,可在国家规定计取监理收费总额标准基础上上浮不超过5%;容易监理的工程,可在国家标准基础上下浮不超过5%。
十一、建设工程监理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工程监理企业应在其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服务内容、计费方式、收费标准等事项。严禁建设单位和工程监理企业违反本办法变动收费标准、恶意压价或哄抬价格,严禁各有关部门发布与本办法规定标准不符的有关规定。
十二、各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分别负责监理服务收费和建设工程监理的监督管理;对违反本办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