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工程监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
(二○○五年十月十八日 苏价服[2005]317号)
各市及常熟市物价局、建设局(建委):
现将《江苏省建设工程监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江苏省建设工程监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一、为了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监理市场服务收费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工程监理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监理服务收费(以下简称监理服务收费)是指建设单位根据签订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支付给 工程监理企业的服务费用。
三、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提供和承接建设工程监理业务的建设单位和工程监理企业。
四、建设单位和工程监理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标准、 规范,全面履行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五、建设工程监理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自愿和有偿的原则。建设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有权自主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企业,工程监理企业有权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实行强制监理的工程按《
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建设部令第86号)执行,其他工程提倡和鼓励实行监理。
六、监理服务收费是重要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按照谁委托谁 付费的原则,实行政府指导价。监理服务收费根据原国家物价局、
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建设监理费有关规定的通知》[(1992)价费字479号]规定的标准执行(标准附后),具体费率用内插法计算确定(计算方法附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