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自查自纠阶段(2008年9月-2009年3月)。市和县区两级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领导小组,按照专项治理内容分解任务,统一安排组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自查工作。一是要对原检查、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分类梳理,根据发生时间、性质和责任提出处理意见,采取经济、行政、法律手段,坚决予以纠正。对于历史遗留并已经造成损失确实无法回收的资金,属于政府及有关部门挤占挪用的,由同级政府偿还;同级政府偿还确实有困难的,报省政府请求作核销处理,同时应依纪依法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二是认真排查新的问题,能立即纠正的要立即纠正,不能立即纠正的要制定计划,限期整改纠正。对贪污、截留、挤占、挪用、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严重违纪违法案件,要坚决依法查处,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三是针对以前和现在审计发现的各种社会保险基金违规问题,积极完善现行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监督措施,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制度,并分级备案。
(三)检查验收阶段(2009年4月-7月)。4月至5月为市专项治理领导小组组织对所属部分县区政府(管委会)自查自纠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其检查面不少于50%。分别由市专项治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监察局(市政府纠风办)、市财政局负责人领导带队进行检查验收,检查中既要肯定成绩,总结经验,又要指出问题,督促整改。
(四)总结报告阶段(2009年8月-10月)。各县区政府(管委会)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对专项治理进行总结,包括安排部署、自查自纠、检查验收阶段的做法和经验,重在检查发现的问题、治理的措施和整改的落实效果,以及今后工作打算等,于2009年8月20日前报送市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专项治理领导小组汇总情况,将于2009年9月15日前报送省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市专项治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充分认识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的重要性和开展专项治理的必要性,把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和督办事项,切实加强领导,解决实际问题,并为专项治理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保证专项治理工作顺利开展。
(二)认真部署,狠抓落实。市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优势,按照分工,组织协调、督促指导本系统抓好部署、自查和整改工作,部门之间要加强沟通协商,相互支持配合,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共同做好专项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