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的主要内容
围绕规范基金征缴、支付和管理进行,重点解决好以下问题:
(一)不依法申报、审核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不按时足额缴纳(划拨)和征收社会保险费,以及不及时纠正少报、少核社会保险费的问题。
(二)不按
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及有关规定开设银行账户、传递票据、为个人账户计算利息、划转资金和进行会计核算,造成个人账户不能及时记录,影响经办管理的问题。
(三)不按规定将结余基金及时转存定期和购买国债,致使基金长期大量活期存储,影响保值增值造成基金隐性损失,以及历史遗留的挤占挪用基金一直得不到解决的问题。
(四)不按规定开设社会保险基金银行专户,致使社会保险基金不能及时归集,以及劳动保障部门与财政部门财政专户没有建立定期对账制度和开展相应工作的问题。
(五)社会保险不按基金支付政策,擅自扩大使用范围和支付项目,医疗、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采取欺诈手法,套取、骗取基金的问题。
(六)未按贵州省2000年机构改革“三定”方案移交农保工作,不按规定开设农保基金银行账户管理基金,违规挤占、挪用、出借、贪污农保基金方面的问题。
(七)不按要求建立基金监督机构和配备监督人员,致使基金监督工作无法开展,内控制度缺失、管理措施不力、发生截留社会保险费和挤占、挪用、贪污社会保险基金的问题。
三、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的工作步骤
全省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于2008年7月起部署实施,至2009年10月底结束,我市与全省基本同步,具体分为四个阶段:
(一)部署阶段(2008年8月)。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监察局(市政府纠风办)、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审计局、市卫生局、人行分行、市药监局等部门参加,组成市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具体研究制定《安顺市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实施方案》,安排部署和督促检查全市专项治理工作。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按照省、市的统一部署,及时成立社会保险专项治理领导工作小组,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实施专项治理工作。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结束后,领导小组自行撤消(安顺市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附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