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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顺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实施方案》(试行)和《安顺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顺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实施方案》(试行)和《安顺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安府办发〔2008〕74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安顺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实施方案》(试行)和《安顺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四日

  安顺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实施方案(试行)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保障城镇非从业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及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低水平,广覆盖,逐步提高保障水平;
  (二)家庭(个人)自愿参保;
  (三)家庭(个人)缴费、政府补助,多方筹资;
  (四)建立统筹基金,不建个人账户;
  (五)保住院和门诊特定项目的治疗;
  (六)统筹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

  二、参保范围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本市非农业户籍的且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镇居民(含学龄前儿童)或本市城镇中小学学生(包括职高、中专、技校学生)。
  (二)暂无缴费能力尚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本市国有、集体困难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可以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今后所在单位具备缴费能力的,其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三、基金筹集
  (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医保基金)由家庭(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各级财政补助资金、利息收入以及其他收入构成,不计征税、费。
  (二)各类中小学阶段的在校学生、少年儿童及其他18周岁以下的居民筹资水平为每人每年110元,18周岁及以上居民筹资水平为每人每年2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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