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必须在抵押合同签订后15日内向市、区、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自批准登记之日起生效。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土地抵押权受法律保护。
第三十六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须经被抵押土地的集体土地所有者同意,并出具书面证明。
第三十七条 抵押当事人应当委托具有土地估价资格的评估机构对其抵押土地使用权进行地价评估,并依法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登记。
第三十八条 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登记,需要提供下列材料;
(1)抵押登记申请;
(2)《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
(3)集体土地所有者同意抵押的证明;
(4)抵押合同;
(5)抵押人和抵押权人营业执照副本;
(6)抵押人和抵押权人法人代表身份证明;
(7)其他有关资料。
第四章 流转地价管理
第三十九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价格,由申请流转的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人或土地使用者委托具备资质的地价评估机构评估,流转价格原则上不得低于省政府公布的当地国有土地出让最低保护价。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价格明显低于同期市场价格,政府可行使优先购买
第五章 流转收益管理
第四十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发生流转,所有权属镇街农民集体的,土地流转收益全部留镇街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权属村或村民小组农民集体的,土地流转收益全部留村或村民小组农民集体。
第四十一条 通过流转方式获得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再次流转,土地增值收益由原土地使用者与土地所有者协议分配,但土地所有者分配
第四十二条 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收益金必须由镇街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实行专户存储,其中镇街集体土地流转收益专项用于土地资源的开发、经济发展和公益事业建设;村、组集体取得的土地流转收益,专项用于原被占地村、组村民基本生活、社会保障和经济发展,不得平调或挪作他用。
第四十三条 土地流转收益金,由市、区、县国土资源局在办理手续时收取,通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统一按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返还。采用租赁、入股方式流转的,由流转双方合同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