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土地所有者同意转让证明;
(5)流转双方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6)其他有关材料。
第四节 租赁
第二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租赁,是指土地所有者将集体建设用地出租给使用者使用,由承租人与出租人签订一定年限的土地租赁合同,并按期支付土地租金的
第二十六条 集体建设用地租赁期限一般与企业登记的经营年限相衔接,但最长租赁年限不得超过同类用途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
第二十七条 承租人按合同约定向土地所有者支付土地租金。
第二十八条 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需提供下列材料:
(1)承租方申请;
(2)《集体土地所有证》;
(3)《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
(4)土地租赁合同;
(5)流转双方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6)规划许可证;
(7)其他有关材料。
第五节 作价入股
第二十九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是指集体土地所有者将一定年期的集体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收益金折成股份,由土地所有者持股,参与分红的行为。
第三十条 集体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的股份一般不得转让。
第三十一条 作价入股年限应与企业登记的经营年限相一致。
第三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的红利(收益金)每年支付一次,土地作价入股的红利按实际收益分配或固定收益分配。
第三十三条 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入股,需提供下列材料:
(1)募股方申请;
(2)《集体土地所有证》;
(3)《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
(4)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合同;
(5)流转双方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6)土地估价报告;
(7)规划许可证;
(8)其他有关材料。
第六节 抵押
第三十四条 土地使用权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土地使用权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