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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失效]

  第七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者,为使用土地的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
  第八条 市、区、县国土资源局组织对集体土地进行权属调查,确定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由市、区、县人民政府颁发《集体土地所有证》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

第三章 流转管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九条 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建设规划并领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的土地,可申请办理流转。流转程序为:
  (1)申请人持经土地所有者同意流转的证明向市、区、县国土资源局提出土地流转申请;
  (2)土地流转双方签订书面土地流转合同;
  (3)市、区、县人民政府对土地流转报批材料进行审批后,由国土资源局向集体土地所有者颁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批准书》;
  (4)集体土地所有者和流转双方凭《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批准书》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领取相应的土地权利证书。
  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让、转让、出租和抵押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申请前应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第十条 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批准和登记文件的规定以及流转合同的约定使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确需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一条 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不得用于商品住宅开发,用于商业、娱乐、旅游开发的要实行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供地,由市、区、县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转让、作价入股、租赁合同约定使用期届满,土地使用者要求续期的,应在使用期届满前两个月内向集体土地所有者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按本办法规定重新办理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手续。
  第十三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期届满,使用者未提出续用申请的,土地使用权由土地所有者无偿收回。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合同届满后15日内,土地所有者应当到国土资源局办理土地流转注销登记。
  第十四条 国家因公共利益需要用地应办理征地手续,并给予相应补偿;农村集体因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可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并根据土地使用的年限和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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