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4月10日,实施日期:2011年4月10日)废止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二○○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宁政发[2004]21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南京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南京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依法引导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培育和规范集体土地市场,维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促进农民致富和农村经济发展,探索和创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新机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集体建设用地是指已经依法登记,核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包括镇街企业、镇街公共设施、公益事业、村庄合并后形成的建设用地以及其它依法办理集体用地使用手续的土地。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包括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出让、转让、租赁、作价入股、抵押。
第四条 按照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在保持集体土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实行有偿、有限期、可流转的制度。
第五条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管理和监督工作。高淳、溧水县国土资源局负责本县行政区域内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产权代表界定
第六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所有权代表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没有建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委员会代行所有权;属于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民小组行使所有权,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监督;属于镇街农民集体所有的,所有权代表为镇街集体经济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