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各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要在推进农村新民居建设工作中切实发挥职能作用。审批宅基地必须坚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村庄规划尚未编制或未经批准实施的,应暂停该村庄宅基地审批。新民居示范村建设应当坚持节约集约用地原则,选址尽可能占用空闲地、废弃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不占或少占耕地或其它农用地,避开基本农田。新民居示范村建设确需使用农用地进行周转的,可向省国土资源厅提出申请,由省国土资源厅核定一定数量的建设用地周转指标。使用建设用地周转指标用于新民居建设的,应当在承诺的期限内将原有建设用地复耕,复耕后的土地应当与周转用地等质量,面积相当或大于周转用地。对复耕后增加耕地面积的,可申请列入市级、省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五)各市、县(市)水利部门要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凡属于国家规划范围内的农村新民居示范村,要按照城乡统筹和联片供水的规划原则,依据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总体规划,优先安排。要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建立工程良性运行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使工程长期发挥效益。
(六)各市、县(市)林业部门要抓好村庄绿化工作,优先安排奖补资金用于示范村,使村庄绿化覆盖率达到30%以上。要根据村庄规划,按照宜林则林、宜果则果、宜草则草,经济林与生态林结合、四旁植树与环村林带结合的原则,广泛开展植树造林和村庄绿化。
四、保障机制
(一)各市、县(市)建设、规划、农业、国土资源、水利(水务)、林业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合作,并报请当地党委、政府成立由主要领导组成的农村新民居示范工程组织领导机构,统筹安排农村新民居示范工程的有关工作,制定实施方案和确定示范村名单,对重点工作进行调度,推广试点经验,落实工作计划和建设补助资金。各市务于2008年9月1日前将实施方案(含示范村名单)分别报送省直有关部门。
(二)各市、县(市)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广播、互联网等大众传媒,积极宣传农村新民居示范工程的重要意义,形成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和支持参与的良好局面。要利用农村广播、壁画板报、宣传画册等,向广大农民群众宣传农村新民居建设的技术常识,提高农民群众对村庄规划和住房建设的认知程度,逐步改变陈旧观念。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采取多种形式进行专题培训学习,切实提高各级管理人员、规划设计单位、施工企业的业务技术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