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总体目标
2008年全面完成省级新民居建设“十百千”示范工程(样板村名单见附件),每个县(市)重点抓好1个新民居示范村,2009年基本完成县(市)示范村示范工程。各县(市)在抓好新民居示范工程的同时,要紧紧围绕农村民居的建新和修旧,结合村庄环境治理与村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套建设,重点推动3-5个整村建设。
三、工作措施
(一)各市、县(市)城乡规划部门要按照河北省建设厅印发的《农村新民居“十百千”示范工程实施方案》(冀建村[2008]104号)、《河北省新农村建设村庄规划编制导则》的要求,指导乡镇政府切实做好示范村村庄规划编制和修改完善工作。要加强对村庄规划和民居建设的技术指导与服务工作,严把质量水平关。村庄规划编制和民居建设,要避免大拆大建,注重对现有民居进行评估,确定应当保留的房屋,搞好旧房改造设计和新建民居的布局,统筹安排好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村庄规划要按照地貌类型和自然条件灵活布局,形成较为自然的村庄形态,避免整齐划一、“千村一面”。各市将修改完善后的省级“十百千” 示范工程样板村规划,于2008年8月1日前报省建设厅村镇建设处。各县(市)确定的示范村规划要于2008年10月1日前编制完成。同时,要坚持以点带面,加大工作力度,全面加快其他村庄的规划编制步伐,力争2009年底前全面完成保留村庄规划的编制工作。
(二)各市、县(市)建设部门要按照冀建村[2008]104号文件要求加强对示范村的建设指导。样板房要尽可能集中建设和改造,成街成坊,并大力引导建设二层以上住房,提高土地利用效率。要总结和提炼本地民居在院落布局、建筑形式、建筑色彩、建筑材料等方面的特色,参考借鉴《燕赵新民居》优秀方案,引导农民群众建造出既符合现代生活需要,又具有鲜明地方特色的新民居。要维修和改造旧有房屋,加固结构、美化外观和改善功能,对有价值的传统民居,城市、县人民政府要依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公布为历史建筑予以保护。要不断提高样板房建筑设计水平,加大新材料、新技术、新结构的使用力度,提高抗震设防等级,确保农民住房安全。
(三)各市、县(市)农业部门要加大推广农村沼气、秸杆气化、太阳能及节能减排新技术的力度,带动农村改厕、改圈、改厨。要将农村新民居示范工程纳入全省“一事一议”奖补资金改革试点予以重点支持。新确定的各县(市)新民居示范村新能源普及率要达到35%。各县(市)务于2008年9月1日前将涉及农村新民居示范村的新能源利用、节能减排等项目报省农业厅;将涉及农村新民居示范村“一事一议”奖补资金项目,报省财政厅和农业厅,对审查符合条件的项目进行重点扶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