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申报主体
(一)开封境内的公民、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均可向所在行政区域文化行政部门提出项目申请,由受理的文化行政部门逐级上报。申报主体不是申报项目传承人(团体)的,应获得申报项目传承人(团体)的授权。
(二)传承于不同地区并为不同社区、群体所共享的同类项目,提交各方同意联合申报的协议书后,可联合申报。
四、申报程序和评审办法
(一)开封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一协调解决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负责开封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申报评定工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实施。
(二)各县、区文化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申报项目进行汇总、筛选,经同级人民政府核定后,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报。市直属单位可直接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报。
(三)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将合格的申报材料提交评审委员会。
(四)评审委员会由市文化行政部门有关负责同志和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承担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评审和专业咨询。评审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主任由市文化行政部门有关负责同志担任。
(五)评审委员会根据本实施意见规定的申报标准进行评审,提出开封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推荐项目,提交领导小组办公室。评审工作应坚持科学、民主、公正的原则。
(六)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媒体对开封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推荐项目进行社会公示,公示期30天。
(七)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和公示结果,拟定入选开封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项目名单,经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上报市政府批准、公布。
(八)市政府每两年批准并公布一次开封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五、管理和监督
(一)加大对入选项目的扶持力度。对列入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项目,各级政府要给予相应的扶持,对入选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要有计划地提供资助,鼓励和支持其开展传承活动。
(二)申报主体必须履行其保护计划中的各项承诺,按年度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实施情况报告。
(三)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对列入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项目进行定期评估、检查和监督,对未履行保护承诺、出现问题的,视不同程度给予警告、严重警告直至除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