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国有粮食非购销企业的改革,尽快实现资产变现,国有资本原则上退出。
各企业要积极引进合作伙伴,以资产招商引资或寻找与名牌企业结盟。对整体困难,局部有优势的企业,可以整体或分拆出让;对无发展前途的“留守型”企业,要变现资产解决职工遗留问题,歇业退市;对包袱沉重严重资不抵债的企业,依法实行破产。在汰弱留强的基础上,最后整合为1-2个股份制企业。
五、有关政策
(一)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操作
要严格规范企业改制的全过程,做好产权界定、财产清查、债权债务处理等基础工作。一是由主管部门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界定企业的实有资本数额,并报财政部门核准;二是报经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资产损失的认定和核销;三是由审计部门对企业法人代表进行离任审计并出具专项审计报告。在此基础上,组织企业拟定实施方案,与相关部门就债权债务、资产剥离、安置职工等问题进行充分协商,经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并形成决议后,由企业主管部门按程序报有关领导机构审批后实施。
(二)资产处置
改制企业使用的原划拨土地,只要不改变土地用途,经市政府批准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需要转让土地使用权的,依法办理转让手续。改制企业土地出让收益,可全部用于安置职工和改制企业增资减债。对于职工住房及其所占用土地应剥离,不列入评估范围。
(三)改制中收费
在改制过程中,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中介机构收费标准(包括资产评估、土地评估、房产评估、审计、产权交易等),按规定最低标准40%以内收取。
对企业资产所有权、使用权未发生变化,仅因企业名称改变而变更登记的,工商、土地、房管等部门只收取证照(变更)工本费,除工本费以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予以免除。凡企业初始登记时已进行土地勘丈测绘,改制过程中土地面积、位置未发生变化的,不得在办理土地注册(变更)登记时再重复收取土地权属调查、测绘费。交通、供水、供电、通信等单位因企业改制需办理交通工具、水电、通信等过户手续时,不得向企业收取过户手续费或开口费。
(四)税收
改制后企业对生产经营性用房和土地纳税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减征或免征3年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五)其它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出台的国有企业改革优惠政策均适用于国有粮食非购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
六、加强组织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