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苏州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办法》的实施意见
(苏劳社险[2008]22号)
各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市劳动就业管理服务中心:
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办法的通知》(苏府〔2008〕69号,以下简称《办法》),结合市区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具有本市市区户籍、未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退休年龄的自谋职业者、自由职业者以及从事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的自主就业或非正规就业人员,可以在市区统筹范围内按《办法》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医疗保险。本市市区户籍的失业人员可以参照执行。
外地户籍人员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合计满15年,且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保留在市区统筹范围内的灵活就业人员,可参照《办法》参保。
二、市区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业务经办和日常管理工作,分别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市劳动就业管理服务中心扎口负责。灵活就业人员可本着就近、自愿的原则,到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劳动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办理参保登记和档案托管手续。为了规范管理,灵活就业人员应当按照先托管档案、后参保登记的程序办理,并保证参保地和档案托管地一致。
灵活就业人员到劳动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办理档案托管手续时,须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就业登记证(劳动手册)》,并准确告知本人人事档案所在地。劳动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办理档案托管手续后,应当按照参保人员缴费年限核准程序,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其原有缴费年限的核准手续。
灵活就业人员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时,须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社会医疗保险证》、《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单》以及劳动就业管理服务机构档案托管部门出具的《苏州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联系单》。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参保条件后,按规定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三、市区灵活就业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共设18个缴费档次,职工医疗保险规定统一的缴费标准。每一结算年度(每年4月至次年3月)养老保险各档次的月缴费基数、金额和医疗保险月缴费基数、金额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确定后,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于每年3月份公布,从4月份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