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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1月9日 实施日期:2009年1月9日)宣布废止或失效

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二○○五年十月三十一日 宁劳社薪[2005]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江苏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苏劳社劳薪[2005]20号)的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意见通知如下:

  一、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我市今年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一类区,由原620元/月调整为690元/月,适用于南京市市区(含江宁区);二类区,由原500元/月调整为550元/月,适用于溧水县;三类区,由原440元/月调整为480元/月,适用于高淳县、原六合县、原江浦县。

  二、调整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一类区,由原5.2元/小时调整为5.8元/小时;二类区,由原4.2元/小时调整为4.6元/小时;三类区,由原3.7元/小时调整为4.1元/小时。适用范围同最低工资标准。

  三、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口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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