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1月9日 实施日期:2009年1月9日)宣布废止或失效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二○○五年十月三十一日 宁劳社薪[2005]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江苏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苏劳社劳薪[2005]20号)的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意见通知如下:
一、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我市今年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一类区,由原620元/月调整为690元/月,适用于南京市市区(含江宁区);二类区,由原500元/月调整为550元/月,适用于溧水县;三类区,由原440元/月调整为480元/月,适用于高淳县、原六合县、原江浦县。
二、调整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一类区,由原5.2元/小时调整为5.8元/小时;二类区,由原4.2元/小时调整为4.6元/小时;三类区,由原3.7元/小时调整为4.1元/小时。适用范围同最低工资标准。
三、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口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