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分级投入,分级管理。省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由省财政专项资金投入建设,市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原则上由当地财政资金投入建设。
第四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基本条件
(一)浙江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的企业,具有法人资格;
(二)具有比较健全的财务会计核算与管理制度;
(三)具有较好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装备(车辆)基础、信息通讯基础、专业人员队伍和场地设施;
(四)具有较高的组织管理水平、应急处置技术能力、后勤保障能力和较为便利的交通环境;
(五)具有比较丰富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经验;
(六)通过省安监局的考察,并纳入省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规划。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申报程序
(一)省级应急救援队伍依托企业为省属企业的,由企业直接向省财政厅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专项资金申请。
(二)省级应急救援队伍依托企业为市属企业的,企业向所在市财政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市财政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经初步审核后,联合行文报省财政厅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各市申请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补助资金的,由当地财政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联合行文向省财政厅和省安全生产监管局提出补助申请。
第六条 专项资金申报要求
(一)申请应急救援装备补助的,应附队伍建设方案、装备购置清单、投资预算和资金筹集方案等有关资料。
(二)申请应急救援经费补助,应附救援过程中发生的物资消耗、车辆设备受损、设备维修等有关资料凭证。
(三)申请应急救援的物资储备、人员培训、装备维护、专家队伍建设等方面补助的,应附物资储备清单、培训计划(人员清单)、专家清单及相关投入预算等有关资料。
第七条 专项资金下达
省财政厅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接到申请材料后,在共同对申请内容进行审核确认的基础上,确定专项资金分配计划,联合下达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专项资金。
第八条 专项资金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