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财建字〔2008〕131号)
各市及义乌市财政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宁波不发),各有关企业:
为规范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加快建立我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我们制订了《浙江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八年八月四日
浙江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我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进一步减少事故灾难造成的损失,保护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
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浙江省安全生产“十一五”规划》等规定要求和省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的决定,按照现行财政预算管理和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我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包括:省安监局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建设;省级应急救援队伍增配装备补助;省级应急救援队伍开展应急救援所需经费补助;省级应急救援的物资储备、人员培训、装备维护、专家队伍建设等方面的补助;在有余地的情况下,对市、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的补助。
第三条 专项资金安排原则
(一)保障社会公共服务。按照“政府、企业共同参与”的原则,以提高政府处置突发安全生产事故能力和省级应急救援队伍的应急救援抢险能力为出发点,重点扶持省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为承担区域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任务而增配的车辆、装备和培训、演练设施等。
(二)突出重点,分步实施。重点保障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和省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按照“成熟一个、建设一个”的指导思想,合理安排、分步实施,逐步完成省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