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调整城区工商分局登记权限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2月7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7日)废止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调整苏州城区有限公司登记权限的通知
(苏工商〔2008〕47号 2008年5月19日)
沧浪、平江、金阊分局:
经研究决定,现对苏州城区(沧浪、平江、金阊)有限公司的登记权限作出如下调整:注册资金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下有限公司由公司所在地分局登记。
为做好登记权限调整和年检工作的衔接,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 新设立注册资本200万元以下(含200万元)有限公司,登记注册由公司住所所在地分局办理。
2. 对目前在业的注册资本在100万元-200万元(含200万元)的有限公司,不实行集中移交,在企业办理变更登记时移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