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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调整苏州城区有限公司登记权限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调整城区工商分局登记权限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2月7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7日)废止

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调整苏州城区有限公司登记权限的通知
(苏工商〔2008〕47号 2008年5月19日)


沧浪、平江、金阊分局:

  经研究决定,现对苏州城区(沧浪、平江、金阊)有限公司的登记权限作出如下调整:注册资金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下有限公司由公司所在地分局登记。

  为做好登记权限调整和年检工作的衔接,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 新设立注册资本200万元以下(含200万元)有限公司,登记注册由公司住所所在地分局办理。

  2. 对目前在业的注册资本在100万元-200万元(含200万元)的有限公司,不实行集中移交,在企业办理变更登记时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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