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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报批工作意见的通知

  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市本级建设项目用地材料审核,汇总,10个工作日内报市政府审查,市政府审查同意后,3个工作日内行文上报省国土资源厅。
  对正常情况下不按规定时限办结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建设用地缴费时限制。建设用地经批准后,市国土资源局收到缴费通知单后在2个工作日向申报用地单位发出缴费通知,申报用地单位在接到缴费通知15天内,必须按规定缴清有关规费。
  四、用地计划、规划调整和耕地异地占补平衡管理
  (一)实行新增建设用地计划预安排制度。省国土资源厅每年1月份下达预安排计划数后,市国土资源局按预安排计划指标及时分解至各县、区,待省政府批准的正式计划下达时,再分别冲抵预安排计划指标。
  (二)改进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管理方式。省政府批准的市、县及县城所在镇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只作局部调整的,其调整方案由市国土资源局报经市政府同意后,行文报省国土资源厅批准;作一般修改的,仍按原规定由所在地政府逐级行文报省政府审核或批准。由市政府批准的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修改的,报市政府批准后,市国土资源局行文报省国土资源厅申请备案。
  (三)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办法。分批次建设用地占用耕地的,耕地补充原则上由县、区级政府组织完成,本县、区不能完成的,由市政府在本辖区异地补充。跨市异地补充的,经省国土资源厅批准,可签订委托开垦协议以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省重点工程建设占用耕地,原则上由建设单位委托市政府和县(区)政府负责补充;其它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占用耕地,原则上由建设单位自行补充。没有条件开垦或不能自行补充的,按规定标准向省国土资源厅上缴耕地开垦费,缴入省财政专户。
  五、强化建设用地的批后监管
  (一)实行建设用地批后公布制。对经依法批准的建设用地(有保密规定除外),市国土资源局及时在国土资源网站上公布。
  (二)严格执行供地定额标准。经批准的建设用地,市、县、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须根据建设项目的土地用途、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非生产性设施用地和绿地率控制指标等,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国家产业政策、供地政策分别供地,并定期对本地项目用地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三)严格执行建设用地供地备案制度。经批准的分批次建设用地,各县、区要于每季度初将上季度供地情况报市国土资源局,市国土资源局汇总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对没有按规定时间及有关要求备案或在备案中弄虚作假的县、区,暂停其建设用地报批。
  (四)提高土地的开发利用效率。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有效期为两年,超过两年未使用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对闲置的土地,依法予以收回。对批而未供的,市里将扣减该地下一年度用地计划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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