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变过去由各级政府逐级报送请示的做法。今后,凡报国务院、省、市政府批准或审核的用地,由国土资源部门逐级呈报。具体如下:
(一)县、区用地报批程序:
1、申报用地单位向所在县、区国土资源部门提出用地申请;
2、县、区国土资源部门按要求组织建设用地报批材料,报县、区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上报市国土资源局;
3、城市规划区范围外需报省政府批准或审核的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由市国土资源局审查报市政府审核同意后,行文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城市规划区范围外需报市政府批准的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由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二)市本级建设用地报批程序:
1、建设用地单位向所在地市国土资源局区分局提供相关用地报批材料,由区分局初审,做好用地报批前期工作,并向市国土资源局报送用地报批前期工作报告及相关材料(包括土地测量、土地权属确认、征地程序说明、征地听证、耕地占补平衡、林地使用证等报批所需文字材料和图件材料);
2、市本级城市规划区范围外需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用地,由市国土资源局组织材料呈报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上报省国土资源厅;
3、市本级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需报国务院批准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由市国土资源局每年一次性组织材料报市政府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国土资源部。经国务院批准后,市国土资源局根据用地需求的轻重缓急,分期分批制定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报市政府审核同意后,报省国土资源厅。
三、建设用地报批责任、时限
(一)建设用地批前公示制。除国家保密规定不允许公示的外,报批的每宗土地都要进行报前公示。县、区报批用地,在上报市国土资源局之前在当地政务网站上公示;市本级报批用地,在上报省国土资源厅之前在市国土资源局政务网站上公示。公示时间为5天。公示内容主要包括座落位置、四至范围、面积、权属、地类、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拟开发用途、举报电话等。对举报有重大问题的,要迅速组织核查,经核查属实的,一律停止报批。
(二)建设用地报批责任制。各县、区政府要努力把好所报批材料的质量关,并对报批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三)建设用地报批时限制。市国土资源局对县、区上报的用地材料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限期5个工作日内补充完善材料,逾期不能补充或补充材料仍不符合要求的,将材料退回。对连续出现退件或重复出现同一类问题未纠正的,暂停受理该县、区上报的用地材料。对符合条件的,在收件后5个工作日内报市政府审核,市政府审核后,3个工作日内行文上报省国土资源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