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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报批工作意见的通知

南昌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报批工作意见的通知
(洪府发〔2007〕3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报批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2007年第10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照此执行。

  二○○七年八月二十七日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报批工作的意见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用地报批管理,规范建设用地报批工作,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报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审批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320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报批有关工作的意见》(赣府厅发[2007]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全市工作实际情况,对我市建设用地报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建设用地报批条件
  各县、区要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和调控,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规模,按规划、计划、程序报批建设用地。建设用地报批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
  (2)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3)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土地供应政策;
  (4)符合集约节约用地原则和用地定额标准;
  (5)符合生态和环境保护要求;
  (6)用地位置、面积、地类、权属清楚、准确;
  (7)已按规定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8)已按规定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工作;
  (9)对违规用地已依法依规处理,并有处理结论。
  对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应在前期做好项目用地预审、压覆矿床评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以及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等工作。对分批次建设用地,原则上应有意向性建设项目,并附项目名单,列清项目名称、性质、规模、用地面积和拟投资强度等。建设项目同时涉及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和城市规划区范围外的,如大部分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按分批次建设用地报批。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其它有关文件没有明确分期建设的,应一次性报批用地,不得分拆申报。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重大建设项目以分批次方式报批时,不能与其它项目混合报批。
  二、改进建设用地报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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