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对案件管辖发生争议的,由苏州工商局公平交易部门拟定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处罚有关事项审批表》报分管局长审批决定后,以《行政处罚案件管辖通知书》通知争议各方。
无管辖权的单位应于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填写好《案件移送函》后,将涉案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查办。
第八条 各单位立案后,或发现案件线索后,或接受其他执法部门移送的案件后,发现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在三个工作日内移送给有管辖权的单位。
凡应移送而未移送或未按规定及时移送案件全部材料,导致违法行为未得到及时查处的,按照《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违法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 指定管辖的案件,在处罚决定书送达后三十日内,承办单位应将处理结果报苏州工商局相关业务部门和法制处备案。
三、委托管辖
第十条 各直属局、分局查办到需要以苏州工商局名义处罚的案件,应及时到苏州工商局相关业务部门和公平交易部门办理委托管辖手续。
苏州工商局业务部门发现的案件线索需委托直属局、分局查办的,以《行政处罚案件管辖通知书》的形式交办。
第十一条 公司违反年检规定的案件,按照“谁年检、谁处罚”的原则,以苏州工商局名义实施处罚的,不需到苏州工商局办理委托手续。
第十二条 以苏州工商局名义处罚的委托管辖案件,在案件调查终结后,先由直属局、分局法制科核审,再报苏州工商局相关业务部门审查,由相关业务部门审查后报分管局长审批。
第十三条 以苏州工商局名义处罚的委托管辖案件,在查办过程中统一使用苏州工商局的格式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由苏州工商局统一编号。各单位不得擅自使用“行政处罚专用章”实施处罚。
第十四条 以苏州工商局名义处罚的委托管辖案件,在行政处罚决定、复议决定、行政诉讼判决或行政赔偿处理决定执行完毕后十日内,接受委托的承办单位,应按照《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
七十四条的规定,及时将案件材料立卷。并将案卷送苏州工商局相关业务部门归档保存。
四、其它
第十五条 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违反本规定者,视为执法过错,造成严重后果的,按有关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制度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