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行政处罚指定、委托管辖暂行规定》的通知
(苏工商〔2005〕48号)
各直属局、分局,本局机关各处室、直属机构:
《苏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指定、委托管辖的暂行规定》已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试行。
二00五年四月七日
关于行政处罚指定、委托管辖的暂行规定
(试 行)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保障苏州工商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正确实施行政处罚,避免行政处罚案件的“越位、错位和缺位”,根据《
行政处罚法》和《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坚持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苏州工商局管辖发生在整个苏州行政区域内的违法行为;各直属局、分局管辖本单位所在行政区域内的违法行为。除苏州工商局指定管辖的情形外,不得跨行政区域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条 行政处罚案件的指定和委托管辖由苏州工商局公平交易部门统一管理。
第四条 各直属局、分局申请管辖的,应填写《案件管辖申请表》报苏州工商局相关业务部门和公平交易部门审查后,报分管局长审批。
二、指定管辖
第五条 在查处本辖区的违法案件过程中,发现案件当事人在辖区外(限苏州行政区域内,下同)有同类违法行为的,应到苏州工商局公平交易部门办理指定管辖手续后方可实施行政处罚。
对同一违法行为,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都有管辖权的,根据“谁先立案谁查处”的原则解决。立案应符合基本条件,应在有证据表明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的前提下立案,严禁任何单位为了争夺管辖权而随意立案。
发现案件当事人在辖区外有其他违法行为或牵涉到其他当事人在辖区外的违法行为时,应按规定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查处。
第六条 查处辖区外当事人涉嫌在本辖区实施违法行为的,应在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十日内将处理结果抄送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便掌握监管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