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苏州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复议工作规则》的通知
(苏工商[2004]257号)
各直属局、分局,本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学会、协会:
现将《苏州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复议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附:苏州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复议工作规则
二00四年十一月九日
苏州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复议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在苏州局机关规范行政复议行为,明确行政复议工作职责,保证行政复议工作及时准确,根据《
行政诉讼法》和《
行政复议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苏州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凡依法向本局申请复议的案件,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苏州局机关设立行政复议委员会,在局长领导下进行工作。
第四条 法制处是复议委员会的工作机构,承担由本局负责的复议案件的审理工作。
有关业务处室协助法制处审理与本处室业务有关的复议案件。
第五条 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案件必须经过复议委员会审议决定,由审议案件的局长办公会议行使复议委员会的职能。
第二章 复议案件的受理
第六条 当事人依法向本局提出的复议申请,由办公室统一收文,并及时转送法制处登记、分类。
第七条 法制处对复议申请应依法进行审查,在本局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如下处理:
(一)复议申请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提出受理意见,报分管局长审定;
(二)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提出不予受理的意见,报分管局长审定;
(三)复议申请书未写明主要事项的,应提出限期补正的意见,所限补证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当事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未申请。
上述处理意见,法制处应在本局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十日内制作法律文书,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