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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没收较大数额财产的行政处罚告知听证权的通知

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没收较大数额财产的行政处罚告知听证权的通知
(苏工商〔2005〕18号)


各直属局、分局,本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江苏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则(试行)》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没收财产是否应当进行听证及没收经营药品行为等有关法律问题的答复”的规定,结合省工商局“关于明确行政处罚案件听证数额的通知”及全系统行政执法的实际情况,为确保本局行政处罚符合法定程序,避免因程序违法导致行政处罚无效,经研究,决定在全系统实施“没收较大数额财产”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法单位拟对当事人作出的处罚决定中有罚款无没收财产(包括钱款和物品,下同)的,对自然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下同)超过人民币5000元(含本数,下同)、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超过人民币20000元(含本数,下同)的,应当告知当事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二、执法单位拟对当事人作出的处罚决定中有没收违法所得(包括非法所得、销货款等,下同)无罚款的,没收违法所得的数额,对自然人超过人民币5000元、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超过人民币20000元的,应当告知当事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三、执法单位拟对当事人作出的处罚决定中同时有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罚没两项合计金额,对自然人超过人民币5000元、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超过人民币20000元的,应当告知当事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四、对处以“没收物品”处罚的,物品应当先折算出货值金额,按照折算后的金额,再与其他拟处罚的罚没金额合计,按本通知的第三条判断是否应告知听证权。货值金额计算采取“就高”原则,即以案件调查中确认的该批物品的最高货值为准,不以物品拍卖成交价为准。办案机构应当在案件调查报告中按照本项规定确认拟没收物品的货值。
  五、本通知未涉及的其他听证事项按照原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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