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实行“六项鼓励政策”。鼓励外地企业来苏投资落户,对国内外地来苏投资企业,享受本地企业同等政策;原企业名称不冠行政区划的,可冠用原企业名称;外地企业迁入苏州,注册资本没有变化的,一般不需验资。鼓励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对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工商部门积极主动做好登记工作,对资产并购的办理设立登记,对股权并购的办理变更登记。鼓励发展农村经纪人,开展农村经纪人“零门槛准入”活动,组织免费培训,免费发放资料,免费发证,3年内每年新培育农村经纪人1000人,特别加强对农村党员、团员和村干部的培训,鼓励其成为农产品经纪领头人和农村致富带头人。鼓励科技人员、下岗职工、待业失业人员举办各类企业,对在申请设立非公司制企业过程中条件尚有欠缺、但在一年之内能够予以完善的筹办企业,可先行核发营业执照,同时加盖“预备期企业”印章,实行预备期企业管理。鼓励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凡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可凭《报到证》、个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注册手续,自工商机关核准之日起,1年内免交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鼓励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经营,凡国有集体企业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经营,凭劳动部门2002年9月30日后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和个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注册手续,自营业执照核准之日起,免交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费和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3年。优惠政策截止时间为2005年12月31日。
二、促进私营个体经济做大做强
6、大力扶持优势企业做大规模。优化登记服务,引导和鼓励私营企业开展上市融资和组建企业集团。用3年时间,在全市培育出100家年销售额超10亿元的私营企业和200家私营企业集团。
7、大力促进私营个体经济与外商投资企业配套协作。每年在城区、新区、吴中区、相城区及五个县级市各组织1-2次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与外商投资企业配套协作洽谈会,进一步推动私营个体企业在与外商投资企业嫁接配套过程中的层次和水平。
8、大力发展科技型企业,提高企业科技含量。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科技企业和科研人员以高新技术成果投资举办企业,以其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额可占企业注册资本的35%,省级高新技术成果可超过35%。城区、新区、吴中区、相城区及五个县级市各确定一个国内重点院校,每年组织私营企业与其开展“联姻活动”,加速知识成果转化利用,提高私营企业技术档次。
三、推进名牌战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