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服务“两个率先”二十条意见
(苏工商〔2003〕227号)
各直属局、分局;本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学会、协会:
为创造性地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促进全市经济快速健康发展,更好地服务于苏州“两个率先”的大局,全面实现工商行政管理工作政府满意、企业满意、群众满意的目标。根据市委九届四次、五次全体(扩大)会议和市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精神,以及《苏州市服务型政府建设纲要》的要求,结合贯彻省局《关于实施发展与服务、执法与监管“三满意工程” 全面建设“服务型工商”的意见》,现就苏州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服务“两个率先”提出以下二十条意见。
一、促进各类企业快生优生
1、实施“两个争取”,推行“两项制度”。争取上级工商部门支持,积极为企业申请不冠行政区划名称(如“好孩子集团”等)和冠“江苏省”名称提供全方位服务,促进企业做大做强。对省级、国家级审批的外资项目,争取上级工商部门授权登记,为外商投资苏州提供更为快捷的登记注册服务。推行登记注册“首问负责制”,登记注册窗口工作人员做到咨询解答问题“一口清”。推行登记注册“明白纸制度”,对登记注册前、中、后实行全程透明服务,尽可能减少企业往返。
2、试行“两项改革”。试行“注册官”制度。对常规市场准入项目,实行一审一核制,将受理、审查、核准权限全部授予有资格的“注册官”,在窗口一次办结,进一步提高办照效率。选择部分地区试行前置审批“告知承诺制”,对需进行前置审批的登记事项,先由工商部门受理并抄告相关审批部门,审批部门在承诺期限内办妥审批事项后,工商部门发放营业执照,进一步缩短前置审批办理周期。
3、开展“三项试点”。在昆山市开展网上登记试点。企业及个体工商户通过网络下载登记注册申请表格、年检表格和相关文件,并通过网络报工商部门审核,审核后到所在地工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或办理年检验照贴花手续。在高新区、虎丘区开展国内贸易型企业放开经营范围试点。对国家法律法规允许企业经营的项目(需前置审批的除外),企业可自主选择经营范围,工商部门不在营业执照中加以具体限定。在吴江市开展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中方自然人作为股东的试点,允许中国公民以自然人身份与外商举办中外合资、合作企业。
4、放宽“三项限制”。放宽对投资人和企业名称的限制,除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投资办企业的人员外,在职职工、退休职工均允许做企业的股东。企业使用独创字号,且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的,其名称可不反映行业特征。放宽企业对外投资的限制,允许国家授权的投资主体和风险投资公司对外投资累计超出净资产的50%(不超过100%),对股东累计对外投资情况在验资报告中不作载明的要求。放宽小轿车经营前置审批,企业申请汽车经营,在登记时不再要求提交小轿车经营的前置审批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