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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目标。近期目标是,用5年时间,基本解决移民的温饱问题,重点解决移民的口粮、危房、饮水等生计问题,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得到改善,移民人均收入达到当地群众平均水平的60%以上。中长期目标是,到2026年,妥善处理移民遗留问题,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明显改善,拓宽增收渠道,形成特色产业,基本做到“居有房,耕有田,生产有技能,致富多门路”,移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基本达到当地平均水平,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全面持续发展。
  (三)基本原则。
  --坚持统筹兼顾水电和水利移民、新水库和老水库移民、中央水库和地方水库移民,所有大中型水库移民均列入扶持范围。
  --坚持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扶持相结合。在按国家规定提高前期补偿补助标准的基础上,加大对移民的后期扶持力度,帮助移民尽快达到当地农村平均生活水平。
  --坚持解决温饱问题与解决长远发展问题相结合。在近期主要解决移民基本生存问题,并通过扶持移民种植业、养殖业和加工业等短、平、快项目,解决移民的温饱问题。在此基础上,通过科学规划,加大投入,解决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的长远发展问题。
  --坚持国家帮扶与移民自力更生相结合。加强对移民的科技培训,提高移民素质和致富本领。在国家扶持下,积极引导移民自力更生,艰苦创业,解决好生存和发展问题。
  --坚持统一政策,分类指导。全市实行统一的扶持标准和扶持年限,各地根据移民安置的实际情况和移民群众的意愿,采取切合本地实际的扶持方式和扶持措施。
  --坚持县为基础,分级负责。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的主要任务和责任在县级人民政府。地方各级政府是移民扶持工作的责任主体、工作主体和实施主体,分别对本地区的移民工作和社会稳定负总责。
  二、后期扶持范围、标准、期限和扶持方式
  (一)后期扶持范围。后期扶持范围为大中型水库的农村移民。
  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的水库移民为农村现状人口,包括我市兴建的中型水库移民以及外省、市大中型水库迁入我市安置的水库移民。
  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水库移民为实际动迁的人口,搬迁后的繁衍人口不列入扶持范围。
  已列为扶持对象的移民在2006年7月1日以后死亡、转为非农业户口、繁衍人口中嫁出和入赘到非移民户的移民人口不再列入扶持范围。核减的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留县级人民政府,统筹解决移民的突出问题。
  (二)后期扶持标准。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每人每年补助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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