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农房违法转让的通告
(2006年3月17日)
为进一步加强农房(含农民公寓)管理,禁止农房违法转让,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等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农房是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所建专供农民居住的房屋。农房的土地所有权为集体所有,农民个人只有使用权,不得违法转让。
二、农房不得向城镇居民出售。
农民出卖、出租农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三、违法购买的农房不受法律保护,有关部门不予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产权证。
四、本通告发布之前已违法转让农房的,转让双方应当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自行纠正违法转让行为。对在规定期限内自行纠正的,不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