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处具体组织、承担对本局系统内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工作,其对行政处罚的监督职责是:
(一)研究、制定有关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二)备案审查局系统发布的涉及行政处罚的规范性文件;
(三)督办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
(四)监督检查实施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考核和持证上岗等情况;
(五)承担其他的行政处罚监督事项。
政策法规处履行监督职责时,有关处室和单位及其执法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二条 违反
行政处罚法和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环保局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一)向市环保局行政处罚审议小组以外的人员泄露审议小组内部讨论时的意见分歧的;
(二)未在规定期限内移送有关材料的或者拒绝接受行政处罚监督的;
(三)未经合法委托或者未按委托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指派不具备合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五)不符合简易程序的案件按简易程序办理的;
(六)违法进行调查取证的;
(七)未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依法享有的权利的,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者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行政处罚的;
(八)未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的;
(九)未出具或者未按规定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
(十)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或未使用有关单据或将罚款私自截留的;
(十一)违法施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造成损失的;
(十二)未按规定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的;
(十三)使用无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或者将证件交给他人使用的;
(十四)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行政处罚违法或者不当,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损害的;
(十五)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定职责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或者社会秩序受到损害的。
有前款第(一)、(二)项所列行为的,给予通报批评。有前款第(三)至(九)项所列行为,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撤销有关处罚规定,并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有前款第(十)、(十一) 项所列行为的,除按
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外,并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第(十二)、(十三)项所列为行为的,暂扣行政执法证件;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行政执法证件,并给予行政处分。有前款第(十四)、(十五)项所列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