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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环保局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环保局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年六月十九日 宁环发[2000]105号)


各有关单位:
  行政处罚是环保机关依法保护环境的有力手段之一。近年来,随着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推行,我市环保行政处罚的力度不断加大,因而对行政处罚程序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为了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我局制定了《南京市环保局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执行。

  附:

  南京市环保局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监督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环境保护法》以及省有关环保行政处罚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局机关及监理、监测部门必须执行本办法。区县环保部门应当参照执行。
  第二条 环保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
  (四)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
  (五)吊销许可证或者其他具有许可性质的证书;
  (六)环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种类。
  第三条 环保行政处罚案件的主要来源:
  (一)执法检查或现场监理发现的;
  (二)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的;
  (三)举报或投诉的;
  (四)新闻媒体曝光的;
  (五)上级环保部门交办、相关部门移送或区县环保部门申请的;
  (六)其它途径。
  第四条 实施行政处罚,以环境保护及相关法律、法规或规章为依据。
  第五条 实施环保行政处罚必须遵循公正、公开原则,坚持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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