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环保局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年六月十九日 宁环发[2000]105号)
各有关单位:
行政处罚是环保机关依法保护环境的有力手段之一。近年来,随着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推行,我市环保行政处罚的力度不断加大,因而对行政处罚程序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为了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我局制定了《南京市环保局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执行。
附:
南京市环保局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监督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
行政处罚法》、《
行政复议法》、《
环境保护法》以及省有关环保行政处罚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局机关及监理、监测部门必须执行本办法。区县环保部门应当参照执行。
第二条 环保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
(四)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
(五)吊销许可证或者其他具有许可性质的证书;
(六)环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种类。
第三条 环保行政处罚案件的主要来源:
(一)执法检查或现场监理发现的;
(二)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的;
(三)举报或投诉的;
(四)新闻媒体曝光的;
(五)上级环保部门交办、相关部门移送或区县环保部门申请的;
(六)其它途径。
第四条 实施行政处罚,以环境保护及相关法律、法规或规章为依据。
第五条 实施环保行政处罚必须遵循公正、公开原则,坚持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