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南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月14日,实施日期:2010年1月14日)废止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非法制售、使用瘦肉精专项行动的通告
(2006年1月6日)
为保障我市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人民身体健康,促进畜牧业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国务院《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和《
兽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严厉打击非法制售、使用瘦肉精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饲料生产、经营企业应当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禁止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中添加瘦肉精。
二、生猪养殖场(户)应当使用合格、安全的饲料养生猪,禁止在饲料和生猪饮用水添加瘦肉精。
三、生猪及其产品经营者应当经营质量合格、安全的生猪及其产品,并自觉接受动物检疫机构瘦肉精抽样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责令退回原地饲养或自行销毁。
四、定点屠宰厂(场)应当配合动物检疫机构对待宰的生猪进行瘦肉精抽样检测。
五、饲料生产、经营企业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中添加瘦肉精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
六、生猪养殖场(户)在饲料和生猪饮用水添加瘦肉精的,没收瘦肉精,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销售含有瘦肉精的动物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责令其对含有瘦肉精的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